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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国土绿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全县地方性林业政策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开展林业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市、县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和生态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 估;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审核上报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的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承担县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报批工作;指导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流转,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本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七)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八)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监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组织林业科技宣传、咨询和科技下乡,组织林业科技交流,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承办县绿化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内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之合署办公); (二)林政资源保护管理股; (三)计划财务股; (四)营林股; (五)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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