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周边邻省和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4级以上的核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对地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三)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上级给予特别援助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4、县应急委员会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四)工作原则 以邓小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乡(局)污染企业单位负责。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指挥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水文站、新闻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 (二)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三)指挥机构职责 1、县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督促各项应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 (3)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4)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 (7)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传达县指挥部应急指令。 (3)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4)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 (5)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等工作。 (1)县环境保护局: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各地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传达、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县公安局:指导各级公安部门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3)县武装部: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4)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必要时参与事发地的警戒和污染消除工作。 (5)县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7)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处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区有关情况的预测预报,避免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源造成重大环境污。 (8)县建设局:组织对突出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县农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和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信息,由此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0)县林业局:负责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情况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1)消防大队: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引起的火灾进行扑灭,参与组织实施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2)工业园区:负责园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13)县水利局: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4)县交通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15)县卫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及其意外事件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16)县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17)县水文站: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以利于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的保障。 (18)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19)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 三、应急预防 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县建设环保局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县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家环保总局。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 对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 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外来入侵有害物种、寄主物种的名称和数量及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级、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县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通知当地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组织人员和装备对事发地污染状况实施监测,对相关信息汇总(必要时请求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支援),进一步加强先期处置措施。 4、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如有必要立即向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出请求支援信息。 5、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成立并运转县应急指挥部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及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类别涉及环境的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1、应急监测 请求上级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特别支援,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组织安排本地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培训。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等要素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2、应急处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等的特性,在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下,坚持科学、快速、安全的原则,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危害。 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指挥和协调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地区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规定职责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卫生、安监、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管检查有关资料,为县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保障。 6、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1)事件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市、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新闻报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新闻稿件进行认真审核。对重大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7、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a)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b)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c)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d)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e)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a)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件责任单位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指挥部应根据建议做出决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并按有关程序公布。 (b)经批准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c)应急状态终止后,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中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二)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和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确保能随时投入或提供技术支援和后继支援。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环保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环保部门以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以及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六、后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
|